| 关于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的通知 |
| 发布人:王颖 发布时间:2018-11-20 浏览次数:1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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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财库[2015]16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切实推进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报销制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兰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兰财库[2012]12号)及《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兰财库[2012]14号)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公务卡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务卡办理 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均应根据《兰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兰财库[2012]12号)的要求,由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确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及时为本单位相关人员办理公务卡,以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方便及时快捷的还款,原则上本单位人员公务卡在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办理。 二、严格公务卡使用范围 市级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兰财库[2012]14号)的规定,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三、提高公务卡使用比率 2016年1月1日起,市级各预算单位在申报授权支付计划时,凡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属于“基本支出—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的,预算单位应将其中20%的授权支付额度报送为公务卡授权额度;若预算单位公务卡累计报送额度低于20%,用款计划将不能上报审批。已上报并审核批准为公务卡授权额度的,该部分额度将不能实现提现和转账功能,必须通过公务卡消费。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各预算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考虑公务卡办卡人员范围,由本单位财务人员统一办理,避免出现因公务卡未及时办理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情况。同时,要做好公务卡使用的培训宣传工作,在本部门本单位形成良好的主动用卡、自觉用卡的氛围。 2、各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公务卡结算目录,严格甄别公务卡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有财务部门批准。 3、市级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公务卡消费金额中,应予报销部分,必须通过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进行还款。 4、各预算单位财务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最后五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还款手续。对公务卡使用过程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5、预算单位因未合理使用公务卡及不通过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进行还款,造成公务卡额度形成结余结转的,市财政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资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规定处理。 兰州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9日 |